会上介绍了服务保障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20条措施”主要内容。“20条措施”分别从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确保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慎用强制措施,最大程度减少对企业的不利影响;加大惩治侵犯企业产权犯罪力度,切实保障企业及企业家人身、财产权利;强化知识产权检察工作,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强化法律监督,保障涉企案件办理公平公正五个部分,对检察机关助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出具体要求。
会上通报了近3年来内蒙古检察机关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基本情况。重点做了四方面工作:
一是完善检察服务措施,增强服务保障针对性。先后出台了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的“14条意见”、助力打好三大攻坚战的“20条意见”、保障和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15条措施”等多个服务大局文件,一以贯之地落实依法保护、平等保护、全面保护要求。
二是强化法律监督,切实提升司法保护质效。强化精准监督,依法保护企业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努力营造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加大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惩治力度,努力营造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对民营企业反映在诉讼活动中遭受不公平对待、利益受到损害等问题,不断加大监督力度,努力营造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充分利用“信访网电”四位一体控告申诉检察平台,发挥12309检察服务窗口功能,建立民营企业涉法维权“绿色通道”,畅通诉求表达渠道。
三是建立“亲清互动”工作机制,做实为企司法服务。完善与各级监委的衔接协调机制,健全检企服务对接机制,坚持做到“问检于企、问计于企、问需于企”,为企业提供良好司法服务。
四是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确保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真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对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负责人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判缓刑的就提出判缓刑的建议,3年来内蒙古检察机关对企业及负责人涉经营类犯罪,不批捕956人、不起诉890人。
会上通报了近3年来内蒙古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的五个典型案例。
包头市九原区检察院办理的孙某等31人涉嫌骗取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不起诉案;
呼伦贝尔市检察院办理的甲房地产公司与乙物资公司借贷合同纠纷和解案;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检察院办理的徐某某涉嫌妨害作证罪不起诉案;
包头市昆都仑区检察院办理的刘某甲行贿罪认罪认罚提出缓刑建议案;
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检察院办理的李某涉嫌逃税罪、非法采矿等罪变更强制措施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