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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者应向用人单位提供哪些信息
时间:2015-05-06  作者:  新闻来源:正义网  【字号: | |

编辑同志:

  我大学毕业后,一直在找工作,先后参加过四五家企业的招聘面试。招聘登记表要求填写的问题以及面试人员提出的问题,有的涉及隐私,让人尴尬。如果不填或者不回答,我担心求职会失败。请问,在求职面试中应向用人单位提供哪些个人信息?如果求职成功后,用人单位发现我说了谎话,是否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读者 任喜政

  任喜政读者: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这就是说,在面试或者订立劳动合同时,求职者对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具有告知义务,用人单位享有知情权。而“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信息,因职业性质和工作岗位要求不同而不尽一致,主要是指与劳动者任职资格匹配的信息。实践中,求职者应当如实说明的个人信息,也即用人单位知情权的范围,一般包括这样几方面:一是求职者的年龄、家庭住址、主要家庭成员构成。二是身体状况,是否患有不适宜从事所应聘岗位的疾病,是否患有传染病等。三是学历、职业资格、工作技能。四是工作经历以及是否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等。至于与应聘职位无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如婚姻状况、生活经历、财产状况、嗜好、是否单亲家庭、与劳动能力无关的生理缺陷等,应属于隐私,求职者没有告知义务,用人单位也不能强求,否则就可能构成对劳动者的就业歧视。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知情权范围内的信息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未如实告知,就可能产生重大误解,甚至构成欺诈。一旦构成欺诈,劳动者需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39条和第86条的规定,具体法律后果包括: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对于无效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并非所有的隐瞒真相都构成欺诈。只有对那些与劳动合同相关的主要 (关键)信息,如学历证明、资格证明、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作虚假说明的,才构成欺诈。而对于与劳动能力没有直接关系的生理缺陷、婚姻状况、家属情况等,一般不宜认定为欺诈,因为这些信息并非工作岗位要求必须具备的实质性要件,不会影响劳动者的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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