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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小便宜偷拿商品 多次盗窃构成犯罪
时间:2015-05-01  作者:  新闻来源:劳动午报  【字号: | |

  温学城:我有个50多岁的远房亲戚老张,2013年从黑龙江老家来到北京打工做保洁。2014年12月底的一天,他到公司附近的一家超市买方便面时突生贪念,想占点小便宜,就顺手将超市里的一瓶飘柔洗发水和一袋绵白糖放入裤兜,结账时只给了一包方便面的钱,走出超市时并未被发现。

  这次偷窃成功后,他又连续8次到超市偷拿东西,每次都以买点方便面做掩护,总共盗窃绵白糖9袋、云南白药牙膏5盒、飘柔洗发水4瓶、香皂4块,价值共计230余元。超市老板发现有物品被盗后,调取查看了监控录像,发现了老张的所作所为,当老张再次到该超市盗窃时被当场抓获。请问:老张偷拿香皂、洗发水这类不值什么钱的小东西,也会被判刑吗?

  熊志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该法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由此来看,您的远房亲戚老张虽然盗窃的是香皂、洗发水等价格低的商品,但依据法律,多次盗窃即涉嫌盗窃罪,这里说的“多次盗窃”,是指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只要多次盗窃到财物,无论数额多少,都涉嫌盗窃罪,所以,老张将面临法律的惩罚。

 

                                                                                                                      (责任编辑:乔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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